最高诚信责任最重要的层面是适用于有意购买保单的人(即准保单持有人)所承担的披露责任,与大多数其他类型的合约不同,保单是基于最高诚信责任的合约。最高诚信责任适用于所有保单。披露责任是指准保单持有人在完成购买保单之前,必须向保险公司披露与该人有意投保的险种有关的全部「重要事实」。
该披露责任所源自的历史原因是,准保单持有人拥有与他有意投保的险种有关的全部相关资料,而保险公司则没有相关资料。例如,有意购买医疗保险的人士知道自己过去曾患过的疾病,是否有持续的疾病问题或他的生活习惯,以及投保人在上次身体检查中的检查报告数据。所有这些数据均与投保的保险高度相关(即投保人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风险)。然而,保险公司对这些数据一无所知,所以需要准保单持有人做出披露,才可评估风险、估算保费金额,并就是否提供保单做出决定。因此,法律要求准保单持有人行事诚实,向保险公司全面披露与风险有关的全部「重要事实」。
不披露有关「重要事实」保险公司有权判定保单无效,即保险公司在发现保单持有人未有披露有关资料后,可以仅偿还已收取的保费,犹如保单未曾存在一样,故此拒绝支付在保单项下提出的任何理赔。
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(The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) 公布医疗保险索偿投诉,四年间急增一倍至一百二十宗。大部分医疗保险的索偿纠纷均与投保人没有完全披露病历有关。以下是其中一件案例:
某小姐申报自己的健康记录良好,保险公司收取了标准保费并接受某小姐投保住院保险。15个月后,某小姐因食道癌住院,保险公司拒绝其住院索偿,理据是某小姐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她是乙型肝炎带菌者。某小姐虽然承认于投保时已经知道自己是乙型肝炎带菌者,但却不满保险公司的判决,认为根本没有医学证据证明食道癌与乙型肝炎有关,何况乙型肝炎带菌者现时在香港十分普遍。
投诉委员会审阅某小姐的投保申请书时,留意到其中一条问题清楚问及:「阁下曾否患有乙型肝炎、接受相关治疗或被证实为…乙型肝炎带菌者?」某小姐回答「否」。虽然乙型肝炎带菌者的病历与食道癌的住院索偿没有直接关系,但是投诉委员会认为某小姐没有披露的数据是重要事实,有可能改变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费费率的承保决定,故此赞同保险公司拒绝发放住院赔偿。
保险合约基于信任,保险公司相信受保人会对投保事项提供准确和真实的资料,此乃「最高诚信」原则。没有披露资料便是违反了此原则。
(*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且适用于香港保险市场,有关承保范围、条款及除外条款的详细信息概以保险公司或保单为准。)